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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综合管理部应邀参加四川省电力协会举办的“人力资源管理专题培训”

我司综合管理部应邀参加四川省电力协会举办的“人力资源管理专题培训”

  • 分类:公司要闻
  • 作者:四川汉唐建设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8-06
  • 访问量:78

【概要描述】7月30日,我司综合管理部应邀参加四川省电力协会举办的“人力资源管理专题培训”,现将有关内容与大家分享。

我司综合管理部应邀参加四川省电力协会举办的“人力资源管理专题培训”

【概要描述】7月30日,我司综合管理部应邀参加四川省电力协会举办的“人力资源管理专题培训”,现将有关内容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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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日,我司综合管理部应邀参加四川省电力协会举办的“人力资源管理专题培训”,现将有关内容与大家分享。

主题:新时代背景下的劳动关系(发言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处处长 杜红林)

1、存在问题的原因:

a.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

b.职能部门执法手段有效、力度弱。

c.重视程度不够。

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诉求差异。

e.劳动者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

2、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A.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用工之日,非劳动合同生效之日。

B.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a.用工之日。

b.用工之日到一个月期间——合法、无责任。

c.用工一个月至一年间签——违法、双倍工资。

d.用工一年仍没签——违法、双倍工资、视为无固定期。

e.用工之前签——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a.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b.一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合同期限。

c.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4、哪些用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a.退休返聘人员。

b.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c.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机构派出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

d.家庭保姆。(非劳务派遣机构派遣)

e.在校学生实习只能签订实习协议。

f.使用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

5、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a.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c.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d.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劳动合同的履行:

a.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地点、报酬......

b.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有标准的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按时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不得无故拖欠

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向劳动者本人支付

c.工时制度的种类:标准工时,不定时工作制(不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非标准(特殊)工时要经人社部门审批”(一个周期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以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节日支付300%的加班费)。

7、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失性)、第41条(经济性)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产假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15;生育多胞胎,每+1个婴儿+15;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则按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全面二孩”政策后四川新计生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给予男方护理假 20。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无生育津贴。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

9、产假待遇:

A.保胎假:由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B.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可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C.产假:“法定98+”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机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a.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b.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D.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可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可按七成发。

10、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情形)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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